強調自律自治!10部委發文:開展醫療美容綜合整治三年專項行動!
醫美行業正在經歷前所未有的大洗牌,得以立足的根本,或許就是遼寧省三年行動方案中多次強調的“自律自治”。
醫美機構再迎嚴監管!
據“民營院長俱樂部”了解,近日,遼寧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遼寧省委網信辦、遼寧省教育廳、遼寧省公安廳、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10部委聯合發布了《遼寧省醫療美容綜合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2020-2022年)》(以下簡稱《方案》)。
這項《方案》,以進一步健全長效機制,嚴懲違法犯罪行為,建立信用檔案、分類監管、聯合懲戒等3項工作為具體整治目標,對整個醫療美容行業的監督管理定下了5項重點任務,以及4項主要措施。
這4項“主要措施”可概括為:
(一)壓實機構自我管理主體責任,真開展依法執業自查整改,規范依法執業、生產、經營等行為,包括:醫療美容服務執業行為、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使用行為、醫療美容廣告發布行為。
(二)充分發揮行業組織自律作用,強化信息共享與監管共治,包括:推進醫療美容行業自律制度化、強化生活美容組織自律引導作用。
(三)強化政府監管職責,加大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力度 ,包括:嚴厲查處非法醫療美容,規范診療服務;嚴厲打擊非法制售藥品、醫療器械行為;嚴肅整治違規醫療美容培訓;以及嚴肅查處違法廣告和互聯網信息。
(四)健全社會監督機制,增強公眾健康權益意識,包括:加強信息公示,加大案件查辦與曝光力度;強化宣傳教育,提高公眾安全就醫意識;暢通舉報渠道,充分發揮公眾監督作用。
文末可查看遼寧省《方案》全文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老生常談的執業檢查外,這一次“推進醫療美容行業自律”也成為了遼寧省醫美三年整治行動的一大工作任務。
“艾瑞咨詢研究院”有資料顯示,2019年中國具備醫療美容資質的機構約13,000家(醫院占29.1%、門診部占32.9%、診所類占38.0%),在這些合法機構中,依然有15%的機構存在著“超范圍經營”等不良執業現象。
規范,可謂是醫療機構成功發展的立足之本。在醫美行業全面面臨監管洗牌的今日,自律不僅是政府監管方案的要求,也是醫美行業自身可持續發展的需求。
今年4月,國家衛健委聯合八部委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美容綜合監管執法的通知》,對醫美服務、醫美廣告、醫美藥品器械監管都做出了比較詳盡的安排。在國家通知的號召下,今年上半年,北京、上海等多個省市也先后出臺了不少有關醫療美容的監管政策,不過直接提出開展“三年整治行動”的目前只有遼寧省一家。
隨著各方政策的落地,相信未來的醫美檢查還會變得更嚴。對于民營醫美機構來說,從現在開始調整自查制度、醫護獎罰方案,規范自身行為為時不晚,畢竟,我們賴以生存的口碑,還有醫美市場,也需要我們自己來維護。
附,遼寧省《方案》全文:
遼寧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遼寧省醫療美容綜合整治三年行動
實施方案(2020-2022年)
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百姓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人們對醫療美容服務的需求也不斷增加,醫療美容行業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成為醫療亂象多發領域,加強醫療美容綜合治理勢在必行。為進一步加大醫療美容市場綜合監管力度,規范醫療美容市場服務秩序,促進醫療美容產業規范健康發展,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等八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美容綜合監管執法工作的通知》(國衛辦監督發〔2020〕4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標
(一)通過三年專項整治行動,進一步健全長效機制,鞏固“機構自治、行業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的綜合治理格局,促進醫療美容產業規范健康發展,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以查處案件為抓手,嚴厲懲治違法犯罪活動。對非法醫療美容等突出重點領域和重點對象,持續保持高壓整治態勢,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手軟。通過查處一批大案要案,曝光一批違法企業單位,懲處一批不法分子,堅決有效遏制醫療美容市場亂象。
(三)將醫療美容行業依法執業情況與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有機結合,建立信用檔案。根據信用狀況,實施分類監管。對嚴重違法違規者,實施聯合懲戒。
二、重點任務
(一)強化自我管理主體責任,規范醫療美容服務、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使用以及醫療美容廣告發布行為。
(二)組織完善行業管理,積極推行醫療美容行業自律制度化,強化生活美容組織自律引導作用。
(三)規范醫療美容機構設置審批和校驗管理;嚴厲打擊無資質診療、無證行醫、非法行醫以及違法違規生產、經營和走私醫療美容類藥品、醫療器械等行為;嚴肅查處違規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未經審查違法發布醫療美容廣告和互聯網信息以及行業協會非法從事醫療美容活動等行為。
(四)強化部門聯動,健全部門間信息溝通機制,創新監管手段,嚴格監督執法,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
(五)廣泛開展醫療美容科普強化宣傳教育活動,提高醫務人員依法執業意識,調高群眾安全就醫意識,增強群眾辨識能力。
三、主要措施
(一)壓實機構自我管理主體責任,規范依法執業、生產、經營等行為
醫療、生活美容機構和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是醫療美容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要健全完善內部管理機制,依法執業、依法生產、守法經營。要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認真開展依法執業自查整改,及時向屬地系統管理部門報告自查整改情況,切實落實機構主體責任。
1.規范醫療美容服務執業行為。醫療美容服務應當在依法設置醫療美容相關科目的醫療機構內,按照備案的醫療美容服務項目,由主診醫師或者在主診醫師指導下的執業醫師負責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具備法定條件,不得開展醫療美容服務。要將醫療質量安全放在首位,按照相關制度標準,進一步規范醫療美容服務執業行為。
2.規范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使用行為。在我國境內上市的藥品和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實行產品注冊管理,未取得注冊批準的產品不得上市;未依法取得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合法資質的,不得從事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要督促指導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按照《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加強自我管理,依法生產、守法經營,不得將藥品和醫療器械銷售給無合法資質的使用單位。醫療美容機構應當在具有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買藥品、醫療器械,落實進貨查驗制度,按照適應證合理使用,嚴格毒性藥品和麻醉藥品使用。電商平臺要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對銷售醫療美容藥品和醫療器械的平臺內經營者及其商品和服務的管理。
3.規范醫療美容廣告發布行為。醫療美容廣告屬于醫療廣告,非醫療機構不得發布醫療廣告。醫療美容機構發布醫療美容廣告,應當依據《廣告法》和《醫療廣告管理辦法》規定,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查后,按照審查核準的內容發布醫療廣告,不得篡改《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內容發布廣告,不得利用新聞形式、醫療資訊服務類專題節(欄)目發布或變相發布醫療廣告,不得進行虛假宣傳。
(二)充分發揮行業組織自律作用,強化信息共享與監管共治
1.推進醫療美容行業自律制度化。各級醫療美容相關行業組織要進一步完善行業管理,加強醫療美容相關團體標準的制修訂和宣貫落實工作,推進行業自律制度化。要加強行業會員的自律自查和培訓指導,督促行業會員切實加強醫療質量和安全管理,督促會員定期開展依法執業自查整改,嚴格依法執業。通過依法開展信用評價等方式,進一步完善創新行業自律手段。要加強科普宣傳教育,定期向社會發布醫療美容典型案(事)件以及醫療美容相關手術、藥品器械使用的風險警示。
2.強化生活美容組織自律引導作用。各級生活美容相關行業組織要深入基層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加強生活美容機構的自律引導和風險提示,督促提醒會員單位以生活美容機構非法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相關案例為鑒,依法經營、規范經營,不得開展醫療美容業務。
(三)強化政府監管職責,加大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力度
1.嚴厲查處非法醫療美容,規范診療服務。一是查處生活美容機構以及其他機構未取得相應資質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行為;二是查處無醫師資質的個人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行為;三是查處醫師到非醫療機構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行為;四是查處發現利用賓館酒店、會所、居民住宅等場所違法開展醫療美容的行為,嚴厲打擊非法行醫行為;五是加強美容醫療機構監管,以“微整形”為重點,規范醫療美容服務行為。
2.嚴厲打擊非法制售藥品、醫療器械行為。加強對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生產經營注射用透明質酸鈉、膠原蛋白、肉毒毒素等藥品、醫療器械行為。加大藥品和醫療器械進口監管力度,嚴厲打擊走私注射用透明質酸鈉、膠原蛋白、肉毒毒素等藥品、醫療器械行為。
3.嚴肅整治違規醫療美容培訓。醫療美容培訓屬于醫療技術專業培訓,必須由具備資質的醫療機構、醫學院校開展,培訓師資和培訓對象應當符合《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等規定。加強對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監督管理,嚴肅查處違規開展“微整形”等醫療美容培訓行為,查處不具備資質開展培訓的機構、單位和個人。
4.嚴肅查處違法廣告和互聯網信息。加強廣告監管,查處違法發布廣告行為。加強互聯網和美展會“微整形”相關信息監控,依法處置相關部門認定的互聯網非法醫療美容相關不良信息,查處違法違規網站。
(四)健全社會監督機制,增強公眾健康權益意識
1.加強信息公示,加大案件查辦與曝光力度。要對違法行為嚴肅查處,增加曝光力度,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的要求,進一步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在當地有影響的媒體、網站和行政部門官方網站上及時公布醫療美容相關的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信息。醫療美容機構要及時、全面公開醫療美容服務相關執業信息,方便公眾查詢。
2.強化宣傳教育,提高公眾安全就醫意識。要進一步加大醫療美容法律法規和科普宣傳力度,利用傳統媒體、新媒體等多渠道進行宣傳,協調手機運營商推送公益廣告,積極宣傳倡導正確的醫療美容知識;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大眾媒體、人民群眾的集體智慧和力量,提高社會各界,特別是有美容需求的消費者對醫療美容本身的正確認識和對其風險性的科學評估意識,引導公眾理性認知,積極宣傳倡導醫療美容就醫者接受醫療美容服務時選擇正規醫療機構和執業醫師,主動查看醫療美容機構的資質證明,主動索取病歷資料和票據,自覺抵制非醫療機構和非醫師的醫療美容服務,自覺抵制假冒偽劣、“三無產品”或來源不明的醫療美容藥品和醫療器械,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向相關部門舉報,。要積極組織輿論引導工作,認真做好社會宣傳,切實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和社會氛圍。
3.暢通舉報渠道,充分發揮公眾監督作用。要強化社會監督作用,探索建立醫療美容有獎舉報制度,進一步拓寬投訴舉報渠道,完善社會監督機制。省衛生健康委、海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在各自官網設立投訴舉報專欄。各地也要設立舉報電話,積極發揮鄉鎮街道、村(居)委會等基層組織及衛生監督協管員作用。接到投訴舉報后,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要及時核查,依法嚴肅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當事人,屬于其他部門職責的,要及時移送或通報相關部門核查處理,要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著落,依法嚴肅處理,營造社會共治氛圍。
三、時間安排
從2020年8月至2022年12月,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階段(2020年8月-9月)。各地要認真分析本地區、本領域監管工作現狀,結合實際,制定整治方案,方案要具有可操作性,明確工作目標、重點任務、責任部門及時間節點;要建立工作機制,對專項整治工作進行動員部署,確保工作落到實處。
(二)集中整治階段(2020年9月至2021年12月)。各地要按照實施方案和工作機制,逐級分解任務,層層落實責任,分階段,分步驟扎實組織開展專項整治行動。特別是要針對非法醫療美容、非法制售藥品和醫療器械、違規醫療美容培訓、違法發布廣告以及行業協會監管等重點領域、重點環節,要加大聯合監督執法力度,堅持反復整治,精準打擊,確保通過集中整治,達到減少存量、遏制增量的目標。
(三)深入鞏固階段(2021年12月-2022年6月底前)。各地要對前期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逐項進行整改和“回頭看”,對于專項行動中好的經驗做法,要及時總結和推廣。鞏固完善案件辦理的工作銜接程序,推動銜接工作快速、無縫實施,確保及時制止非法醫療美容行為。同時,深入全面挖掘案件線索,對違法事實進行鏈條式精準打擊,確保非法醫療美容者依法受到處罰,提高專項行動震懾力。
(四)總結提升階段(2022年7月-12月)。各地要對三年專項整治行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進行充分的總結,梳理出需要建立健全、補充完善的工作制度,將好的經驗和工作模式用制度的形式固化下來;對于存在的問題和不足要進行深入分析,挖掘深層次矛盾,完善工作方式方法,建立健全長效機制,促進醫療美容產業規范健康發展。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為確保專項整治行動取得實效,成立遼寧省醫療美容三年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省衛生健康委作為牽頭單位,各成員單位分工協作,聯合開展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衛生健康委,負責專項整治行動組織推動、溝通協調和總結上報等工作。省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將防范和打擊非法醫療美容、規范美容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執業行為工作融入到部門日常工作中加以推進。各地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組建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扎實開展專項行動,確保各項工作任務落到實處。
(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分工依法履職,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相互協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對于工作中發現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案件線索,要及時通報相應部門。對涉嫌犯罪的案件線索,各行政執法部門要按要求及時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各級公安機關要依法受理,對符合立案標準的及時立案,依法嚴厲打擊。要建立重大案件會商機制,加強重點案件線索的梳理、研判和會商,切實明確法律依據。通過專項行動,要不斷健全完善部門聯合、區域協作、社會共治、打建并舉的工作機制。
(三)加強督查,狠抓工作落實。各地、各部門要按照方案要求,切實履職到位,省醫療美容綜合整治行動領導小組將適時對各地專項行動開展情況開展聯合飛行執法檢查,確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效。各地要定期組織督查工作,了解專項行動進展,扎實推動專項行動任務落實。對于專項行動中好的經驗做法,要及時總結和推廣。
(四)標本兼治,鞏固整治成果。各地、各部門要注重長效機制建設,完善監管措施。美容醫療機構要認真落實主體責任,主動公開本機構醫療美容服務的醫師、項目、價格,定期開展依法執業自查整改,及時向屬地衛生健康委及其監督機構報告。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信譽,規范醫療美容服務行為。對在專項整治行動中組織領導不力、工作措施落實不到位的,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并進行通報。
專項行動期間,各地、各部門每年于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將專項整治開展情況形成總結,分別報本系統上級主管部門和本級衛生健康部門,各地衛生健康部門和省各成員單位分別匯總本市、本系統整治行動開展情況,并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報省衛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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